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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律师意见书,我让“合同诈骗犯”重获人身自由

文章来源:          作者:刘兴平          发布日期:2010-8-1
 

20101117,我原工作单位的同事——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某科科长拨通了我的电话,看着手机屏幕上显示的同事名字,我异常欣喜之余,立即接通了电话。

“喂,刘律师你好!”电话那头某科长的声音显得异常亲切和干练。

“大姐,你好!有什么事情吗?”出于对这位昔日同事业务水平的佩服和人品的敬重,我十分有礼貌地答道。

“老弟呀,何时有时间来我办公室,我有事情找你?”

“好的,我忙完手头的事情马上就过来!”

我放下电话后,迅速处理完手头的事情,便立即驱车赶往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某科长办公室。

见面后,这个果敢干练的女科长开门见山:“老弟呀,我亲妹夫最近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已经批准逮捕了,我想请你作为律师帮忙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如果可以的话,帮助取保候审!”

“大姐,您亲妹夫的事情我肯定会尽力而为的。您是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个案子不知道能不能办出明显的效果。”一想到这个在衡阳检察界业务水平名声在外的科长都没有办法的事情,再加上对案件情况知之甚少,我确实有些拿不准。

“没有关系,你认真去办案就行了,我知道你很细心务实,我更相信你的能力!”这个亲切的大姐看出了我的顾虑,给我吃了定心丸: “这个案子我这个身份出面不太方便,也不会有什么效果。委托律师出面名正言顺,做刑事检察工作几十年了,我也认识很多律师,我最相信你!“

“好!既然大姐这么信任我,我一定尽力而为!”面对如大姐姐一般的昔日领导同事,我决心全力以赴!

第二日,我约见了这个科长的妹妹,大概了解了其丈夫刘某在广东佛山开织布行,从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进棉纱,因为棉纱质量出现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后来刘某的织布行严重亏损,导致部分棉纱款一直未支付完毕。201010月,刘某在广州火车站购票时,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抓获归案的事实。

签订好书面的《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后,第二天我便和科长的妹妹一起,踏上了北上的列车。

我们先是乘坐高铁到岳阳,在岳阳我们转乘汽车前往城陵矶渡口,在渡口汽车搭载我们一起驶上大轮船横渡长江。在长江上行驶的1个多小时里,我见识了长江的波澜壮阔和夕阳余晖下长江的美丽。晚上,我们终于到达这个长江对岸的县级城市。

20101122清早8点,我便早早来到该县公安局。找到主办该案的经济侦查大队领导,介绍了自己的身份和出示了证件和介绍信后,我便要求对“合同诈骗犯”刘某进行会见。

在认真核对了我的身份和委托手续后,见没有任何瑕疵,这位经济侦查大队便讲明律师会见一律要经过他本人和主管领导的审批!本来,依据法律规定,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是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审批的,没想到湖北的这个县级市公安局还违法办案!但是,为了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我还是忍了下来:批就批吧,大不了多些手续,浪费些时间,最终还是要会见的!

在公安局等了整整一天后,我终于找到大全在握两位领导,让其在会见函上签了大名。此时,已经是华灯初上,夜幕降临,美好的一天就在等待领导来办公室批字的过程中消耗了!

20101123清早,我便和科长的妹妹一起打的来到该市第一看守所,递上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和签了领导大名的会见函,看守所顺利安排我对刘某进行了会见!

长达2个多小时的会见后,从看守所出来已经是1130分了。同时,我也初步了解了这个案件的情况:20076月份,刘某因为在广东佛山开织布行需要进棉纱,与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办事处的业务经理彭某认识,双方经过洽谈签订了长期的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刘某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质量从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棉纱,货款在货物到达刘某处30日内付清货款。签订合同后,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先后陆续几次给刘某供应棉纱,刘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双方合作愉快。但是,从20107月开始,刘某发现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供应的一批棉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马上致电致函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佛山业务经理彭某,商量处理质量问题。刘某提出:因为棉纱质量问题,导致其织出来的布匹不合格,给其造成了36万元的经济损失,此损失应各自承担一半即18万元。此次棉纱货款共计为人民币303540元,刘某愿意支付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123540元。但是对于刘某的意见,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以失败而告终!

因为市场经济的不景气和布匹质量不好,刘某经营的织布行生意每况愈下,很快频临破产的边缘!看到自己的货款追讨不回,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9月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货款人民币30354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很快,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发现刘某严重亏损,没有实际支付货款的能力,不久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案!

在民事撤案3年之后,湖北某市公安局竟然以合同诈骗罪对刘某刑事立案,并且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该市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

一起因为棉纱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事隔3年之后怎么变成了合同诈骗?!会见之后,我结合相关合同资料进行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错案!公安部已经严令禁止各地公安插手经济,这起案件究竟是办案部门水平低下、认识错误,还是究竟背后隐藏着什么猫腻?!

很快,我得到的信息: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原系连续二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连续二届的全国党代表,曾经是当地一位呼风唤雨的实权人物!这期案件究竟是不是该董事长利用职权干预公安机关办案,我不得而知。

认真分析了此案后,我认为刘某:一、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二、退一万步讲,就算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接收棉纱、支付货款)均在广东佛山,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衡阳。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该由广东佛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刘某户籍所在地管辖更为适宜,则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无论如何,湖北某市公安机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于是,我决心为刘某争取应有的一份公平和正义!于是我当即来到办案机关领导办公室,口头提出了律师意见:“此案应该是一起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应该应该作撤案处理!即使不撤案,也应该移送管辖!同时,我起草了一份《案件管辖异议书》,递送到该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手里,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移送管辖!

面对我的正义和坚持,我看到了这位领导眼中透露出来的心虚和底气不足!这位领导答应在刘某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他们会研究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

回到湖南衡阳后,我马上来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连夜加班写下了《关于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详细论述了刘某一案系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理由。写完后,我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上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印章!

回湘后第二天,我来到邮局将律师建议书快递到湖北某市的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办案单位对此案撤案处理!

大约十天左右后的一个下午,我接到了一个自称为湖北某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某律师的电话,这位律师在电话里问我们凑到了多少钱?我和女科长及她的妹妹沟通后,告诉这位律师,我们还只凑到20万元。这位律师让我们带上20万元去湖北某市,他们愿意与我们和解,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然后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刘某取保候审了!

接到电话后的第二天,我与本所的唐律师一起,再次踏上了前往湖北某市的列车!在顺利办完相关手续之后,我从看守所接出了刘某。走出看守所的大门,看着重获人身自由的格外高兴的刘某,我觉得:这迟来的正义就如天边的初冬朝阳,绽放出格外温暖而迷人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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