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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4-6-29]
我是05年8月在行政单位上班,一直到07年12月,临时工.没签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签过一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5年的合同。到2014年12月31号,现在单位通知我合同快到期。不再续签,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我有权再签订合同吗?单位不再续签合法吗?如果不能续签,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网站管理员:2014-6-29
我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如果一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同意续签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拒绝续签,那么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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