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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4-12-25]
我是外地来衡阳私立医院务工的护士,与医院签了三年合同,合同内容:外地满一年补助4000,如果三年内提出辞职,按补助金翻倍赔款。第一年中医院派我进修一个月,续签了一份合同,内容:进修回来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医院,否则医院给我出的进修费,按贷款利息赔偿,再加两万元。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因我父亲上个月去世,母亲身体状况欠佳,所以我想辞职回家里工作,便于照顾母亲。向医院提出辞职,院方要我按合同赔钱。请问我要怎样做,一定要给医院赔偿吗?
网站管理员:2014-12-25
您好!医院签的这份《合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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