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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2-12-5]
2013新婚育证明办理规定修改
网站管理员:2012-12-5
2013新婚育证明办理规定修改:
1 办理准生证实行首接责任制
【通知规定】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在技术上没有问题。目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已经覆盖到每一个区(县)、街道乡镇,记录户籍人口的婚育信息。其中覆盖的人口数量,已接近人口普查的数量。因此,即使目前各地的计生信息系统没有实现联网,办理准生证的流动育龄夫妻,在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计生部门可以将信息递交到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查询其婚育状况,而不应再要求当事人两地奔波、盖章,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自己提交证明。
2 办准生证可依据当事人承诺
【通知规定】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解读】翟振武:准生证仅仅是一个服务证明,不应因为一些公章没盖上或证明开不出来,就成为孩子降生的阻拦。准生证上登记的相关信息,便于孩子降生后,办理“入户”等手续,但不是唯一的“证明”。是否存在超生等违规情况,在孩子落户时,户籍所在地还要根据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证。因此,依据当事人承诺,居住地计生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准生证,可以通过在证内注明“婚育信息有缺失”等具体措施,协助育龄夫妇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在为孩子落户时,查证相关信息。
3 办准生证流程须全部公开
【通知规定】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4 准生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通知规定】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
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