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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问: [2015-12-9]
我要卖房,总房款42万,收了买方定金3万元,并签下协议:买方在半年内付清余款39万,然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不得再次对房屋进行转让,售卖。现买方提出无法在半年内付清,要求协议先付35万,剩余的在一年内还清,并且办理过户。请问,如果拟分期付款房屋转让协议,并去公证,对我有没有保障?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给对方的话,那所有权是否不再属于我们?剩余的房款只属于一个债权问题,跟房子没有关系了?转让协议内容包括:说明房款总额,首付款,尾款,协助办理过户。过户后我们仍有居住权,并且规定买方不能转让、出售该房产,不得催促我们搬离该房,直至尾款付清。如果是以上的情况,对我们是不是有风险?
网站管理员:2015-12-9
你好,对于分期付款的房屋转让协议,就算不去公证,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对你们是否有保障关键在于协议内容的约定,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已经办理过户,则所有权不再属于你们,对于分期付款,建议在尾款款项付清之时办理过户对你们会更有保障。至于约定过户后你们仍然有居住权,这个约定是可以的,但这个法律关系不是租赁,一旦对方转让,可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你们权益很难保障,且约定对方在有产权后不能过户,这个约定对于你们来说形同虚设,并不能有所保障。最好的降低风险的办法就是在尾款结清后办理过户及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