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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2-12-26]
我买经济适用房,合同上写的,签订合同当日起付清首付款30%,余款于三个月内办理完贷款手续。而我去银行,银行说我是二次购房,要付60%,我拿不出这么多钱,能退房吗,定金拿的回来吗
网站管理员: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第19、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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