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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3-7]
2013年1月8日,赵、钱、孙、李四人在集市尾随一名妇女身后,当其停在一摊位前挑选年货时,赵某四人趁机贴近这名妇女,其中赵、钱二人上前纠缠,并用报纸遮挡住这名妇女的视线,孙、李从其挎包中翻找财物,这名妇女很清楚四人的行为,却因附近居民人人皆知这四人平时经常聚集在一起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而心生恐惧,怕日后遭到报复,没有反抗,仅仅躲闪避免伤害。四人顺利从这名妇女挎包里翻得现金5000多元。现四人被公安机关定为盗窃罪,请问赵等四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网站管理员:2013-3-7
本案中赵某四人利用报纸制造障碍,并与被害人纠缠,具有公然扒窃性质,也反映了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防止其挣脱的主观意图,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赵某四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当时形成了一种对被害人极其不利的空间环境,使被害人意识到稍有反抗必然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因此,赵某四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扒窃”行为,考量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当定性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