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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3-14]
周某借赵某50万元无力偿还。一天晚上,周某以还款为由将赵某约至宾馆内,用刀在赵某身上连捅五刀致其死亡,从赵某身上取得借条后放入马桶冲走。随后,周某给赵某妻子肖某打电话称赵某被绑架,向其勒索20万元人民币。肖某因担心赵某的安全,按照周某的要求支付了20万元。请问现周某被定为抢劫罪和诈骗罪合适吗?
网站管理员:2013-3-14
周某为不还借款而用暴力手段从赵某处夺取借条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抢劫罪。但将周某谎称绑架赵某向肖某索要钱款的行为定为诈骗罪不妥当。诈骗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其占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根据你反应的情况,周某虽然虚构了赵某被绑架的事实,肖某也误以为真,但是肖某之所以同意支付20万元完全是基于担心丈夫赵某的人身安全,其在作出这种处分行为时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主观上完全是被迫的、不自由的,根本不是“自愿”的,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周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他通过威胁的方法向肖某勒索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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