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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3-15]
我朋友张某在甲融资租赁公司做事,该公司为其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乙承保张某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保险期间为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1日。2012年1月,张某与同事受公司指派前往湖北省丙县查扣欠缴租金的一辆汽车,经多日查访后于20日凌晨在路边找到该车,张某等向驾驶员傅某告知己方身份并准备扣车时遭到其反抗,张某等人欲强行扣车,傅某驾车逃离,张某等又驾驶商务车追赶,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超过傅某的车并横在车前欲将其逼停,傅某不仅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反而直接撞向商务车并一直顶着该车行驶400米直至撞到中央分隔带后才停下,导致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父母作为受益人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公司依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第二条之“违法行为免赔”规定,作出拒赔通知书。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问张某父母可以获得赔偿吗?
网站管理员:2013-3-15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张某父母能否获赔的关键在于张某等依据租赁合同强行扣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以及乙公司能否据此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首先,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可以免赔。可见,法定的免赔事项仅限于“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两类,连过失犯罪都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一般的违法行为就更不能免责了。你的朋友张某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去扣押欠缴租金的汽车,其行为本身属于行使合同约定的救济权利,虽然欲强行扣车可能侵犯了承租人的财产权益,超车拦车可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但是由于承租人拖欠租金、难以找到、债权难以实现,而且傅某驾车准备再次逃匿,张某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私力救济过程中作出了超出合同约定的轻微违法行为,远未达到故意严重违法的程度,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约定的“违法行为”。其次,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损害后果的最直接原因必须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在适用“违法行为免赔”条款时也应当遵守该原则,即只有违法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才可以免赔,傅某在张某等超车并试图逼停汽车时不仅没有采取制动,反而一直撞向商务车并顶着商务车开了400余米直至撞上中央分隔带才停下,因此,真正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傅某的故意犯罪行为。因此该案中乙公司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