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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8-10-24]
从上一家单位辞职,工作三年没交过社保。每天上班9.30到晚上18.30(做6休1),节假日无休且无补偿。劳动合同上有写明(乙方的月工资已经包含每月固定四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向原来单位索要每天多工作1个小时的加班费吗?法律规定是不是工作8小时?加班费是应该按照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实际发的工资来计算呢?
网站管理员:2018-10-24
你好,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都可以主张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