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法律咨询
推荐律师
洪自升
执业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
公司清算, 破产管理, 企业改制
电话:13786418596
凌受邦
执业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经济仲裁, 工商税务
电话:13974787101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咨询 >> 在线咨询
问: [2013-3-21]
我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我公司提供大蒜1200吨,交货地点为我方仓库,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我公司业务联系单(传真)为准,价格以签约时市场价格26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之后乙公司向我公司供货200吨,按2600元/吨结算。2012年5月我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2600元/吨的价格供货200吨时,乙公司以收购价攀升为由,只能以6000元/吨的价格供货。我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以2600元/吨供货。乙公司拒绝供货,并称价格条款就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与我公司签定的合同中价格约定“随行就市”,使合同的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不明确状态之中,不符合《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合同不成立。现双方协商未果,请问我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成立了吗?第二批货的价格是如何确定?
网站管理员:2013-3-21
第一,合同价格条款约定“随行就市”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八项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周全,防范日后纠纷的发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这些条款是否齐备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应视为成立。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合法,虽然具体某一批标的的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是基于合同本身的标的的特殊性,它明确了确定标的价格的依据,标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只要交易时间确定,价格也就确定了。综上,贵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第二,关于第二批货的价格。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随行就市”价格的确定应以合同最初约定的贵公司第二次发要货传真的时间的市场价格为准。是以贵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还是以乙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则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原意,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