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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4-1]
我与谭某1982年5月举行婚礼,结为夫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7月我生下儿子。2011年,谭某多次外出不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同年9月,我们同意离婚并达成了离婚协议。2011年底,朋友告诉我谭某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于2012年2月领取了结婚证。我与谭某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请问谭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网站管理员:2013-4-1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举行过世俗婚姻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你与谭某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谭某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谭某与另一女子领取结婚证的时候是否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与你的婚姻状况。你与谭某认为你们已经离婚,并因此达成离婚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了处理,如果他主观方面确信与你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在结婚登记时明示与你的婚姻状况,则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