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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4-1]
2012年12月28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等等。2013年3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判决离婚。请问一定要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吗?女方可以分到财产吗?
网站管理员:2013-4-1
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是婚内离婚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它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依据你说的情况,张某和李某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双方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张某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女方可以依法要求分割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