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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4-3]
2012年5月,张某未经我和妻子同意,使用我们4张婚纱照用于其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2012年12月,张某将该婚纱摄影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并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由于张某擅自使用我们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这么长时间,在我们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议论,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但他现在已经将店转让给别人,请问我们还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吗?
网站管理员:2013-4-3
首先,《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未经你和你妻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你们的婚纱照用于其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的行为是侵犯了你们的肖像权,应当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给你们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而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婚纱摄影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视婚纱摄影店的性质而定。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户主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婚纱摄影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你要先确定张某的婚纱店的经营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