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推荐律师
执业律师 雁峰区人大代表 市优秀律师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破产管理, 国际贸易
电话:13873447890
执业律师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电话:15886423243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问: [2013-4-15]
何某与李某、张某同是衡阳县人。2012年9月1日,张某将自家的牛栏打开后,其饲养的公牛溜至村头公路边与被主人李某牵着的公牛相遇,然后开始相斗,李某家的牛打败后向村里方向跑,张某家的牛在后紧追。何某骑自行车路过时看见两头牛正在前方相斗,急忙停车靠右想避开,但在公路左边的两头牛却横向右边直冲过来,把何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以致何某右手受伤。何某因此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现李某愿意出一半钱赔偿何某损失但是张某不愿意出钱,请问张某是不是应该出钱?
网站管理员:2013-4-15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依据你说的情况,张某应该要赔偿何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