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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4-15]
何某与李某、张某同是衡阳县人。2012年9月1日,张某将自家的牛栏打开后,其饲养的公牛溜至村头公路边与被主人李某牵着的公牛相遇,然后开始相斗,李某家的牛打败后向村里方向跑,张某家的牛在后紧追。何某骑自行车路过时看见两头牛正在前方相斗,急忙停车靠右想避开,但在公路左边的两头牛却横向右边直冲过来,把何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以致何某右手受伤。何某因此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现李某愿意出一半钱赔偿何某损失但是张某不愿意出钱,请问张某是不是应该出钱?
网站管理员:2013-4-15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动物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依据你说的情况,张某应该要赔偿何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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