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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4-22]
焦某与尚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尚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尚某放弃要求焦某支付抚养费。请问:焦某的女儿还可以要求其父承担抚养费吗?
网站管理员:2013-4-22
第一,焦某与尚某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第二,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焦某的女儿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上述增加条件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符合增加条件的,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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