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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5-8]
谢某欠他人8万元高利贷,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经中间人介绍,于今年3月28日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为提高信用,谢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李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马某、何某作为担保人。谢某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拿到李某6.65万元后逃匿。当李某在催要第二个月利息时联系不上谢某,得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是谢某租别人的,请问除了赔钱,还可以告谢某合同诈骗罪吗?
网站管理员:2013-5-8
谢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犯罪客体除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是复杂客体。
谢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谢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