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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5-25]
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12年3月,张某向妻子王某借现金20000元,为此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5月还清。 2013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13年5月以后,王某向张某追要该借款未果。请问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钱吗?
网站管理员:2013-5-25
我国现行《婚姻法》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
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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