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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问: [2013-5-31]
2012年4月6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业务员李某向我朋友宣传面值为100元的“步步高升系列尊享人生卡”激活式保险卡,宣称花100元受到意外伤害就可以得到赔偿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和4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朋友购买了一张该类型保险卡。当日,李某到某某支公司填写了卡单,让公司内勤激活该卡,并填写了激活卡单保单号码。
2012年6月10日,我朋友意外摔伤,致四级伤残,花医疗费3万余元。6月20日,我朋友报险时,某某支公司发现卡单没有激活,随后补充激活,并将理赔申请书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不予理赔。请问:我朋友应该获得理赔吗?
网站管理员:2013-5-31
李某推销保险业务是一种要约邀请,你朋友递交保费则是要约。只要某某支公司作出承诺,则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步步高升系列尊享人生卡”保险卡上权利义务具体明确:保险费一年100元,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000元。因此,李某接受你朋友交纳的100元,给付其“步步高升系列尊享人生卡”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后该卡未激活,责任在某某支行。在保险合同一年有效期内你朋友发生意外伤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卡未激活为由拒赔不当。你朋友应该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