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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5-31]
王某的丈夫何某2013年1月从外地返回老家,为庆祝久别重逢,刘某、黄某、张某三个好朋友邀请何某一起就餐喝酒。刘某等自备了52度白酒两瓶、红酒两瓶。何某本来不胜酒力,但在好友的劝说下,仍频频举杯。两瓶白酒与两瓶红酒全部被四人喝完。随后,黄某又让饭店老板上啤酒,四人又继续喝下了大量啤酒。当晚10点左右,何某醉得趴倒在桌子上不省人事,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急救医疗中心抢救,但最终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2月,王某以刘等三人相邀何某饮酒,席间频频劝酒,且在何某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向其劝酒,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何某死于酒精中毒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等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问刘等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网站管理员:2013-5-31
何某对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因为其在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主要是由何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共同饮酒人刘某等三人在何某已经喝醉的情形下,不但没有及时劝阻反而加剧劝酒,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他们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次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