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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6-6]
我认识的一个打工者,月薪3000元,老板没有交保险及签合同,已工作1月半,工资已发1个月,现在这个打工者生了重病(与职业病无关),住院1月,花费约10000元,病情不稳定,因无钱继续看病,要求自动出院,医生估计还要住院2月,需再花费约20000元。现在他家人带他到单位去要钱,因他文化程度低,向单位要80000元钱,单位人表面上答应,说只有5000元钱,让他写了纸条,说向单位要80000元钱,单位已给了5000元钱,还剩下75000钱过几天给,他签了字后,单位就报警说是敲诈勒索,被关了两天后放出。请问:
1、打工者工作1月半没有买保险,那么打工者生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是不是由单位出?还是由打工者出?还是医保范围内是单位出,自费的部分由打工者出?
3、打工者病情没有好,单位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吗?(个人认为不行)
4、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打工者可以要以下的钱吗?A、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1.5月×2×3000元/月-3000元=6000元。B、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要支付1个月工资3000元,C、患者要求2倍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0.5月×2×3000元/月=3000元。D、住院期间的一个月的病假工资1000元(病假的工资也可能双倍吗?没有签合同)。
4、打工者病情还不稳定,估计还要治疗2个月,约20000元钱,现在可能提前要吗(因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支持吗?还是要等进一步住院发生费用后再要?
网站管理员:2013-6-6
1、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2、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照病情和治疗情况在医保报销额度支付医疗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70%支付劳动者患病期间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