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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嘉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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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问: [2013-8-5]
我司的供应商甲将我们开出的支票背书转让后就到闭了,现该供应商甲的供应商乙持背书的支票(设有密码),到我公司索要密码,我们并不知甲与乙之间的交易详情,可以拒绝支付吗
网站管理员:2013-8-5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你司进行审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连续背书的,应当支付,不需要了解甲乙之间的交易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