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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10-8]
律师你好!我爸爸前年借了30万出去,对方打了借条还盖了厂里的公章的,当时口头约定是3分的利息,而且每月按时往我父亲的账户里打来了利息,可是去年年底借款人跑了,我爸找不到人就只好起诉了厂,接管厂的人不认账,还说即使还的话要把以前付的利息扣除掉,麻烦你帮帮我们,有这种说法吗?当时一审时欠款人的老婆出庭作证是按照他老公的吩咐往我爸爸的账户打来的是利息。法院开庭后在所有的证据面前判决厂里偿还我爸爸的本金30万,可是厂里的负责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你觉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网站管理员:2013-1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根据你爸爸借钱的时间,查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约定的3分利息是否合法。如在4倍之内,则该利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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