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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10-8]
各位律师好:
我现在已经处于离职状态,但在离职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书,并且离职之后没有签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书中规定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性质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工作,但是协议中并没有提到任何补偿措施,而我离职之后也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所以我咨询一下,这种霸王条款合理吗?
网站管理员:2013-10-9
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