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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10-16]
我是9级伤残,2011年3月工伤,鉴定后赔偿1976*9个月,而我当时发生事故前的12月平均应得收入高于1976元,大概在2400~2500元,请问这个1976元是怎么来的?是我单位在岗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还是什么?那我的赔偿所说的个人平均工资到底是以那个为准啊?
看了那么多类似的也不清楚!!郁闷~~
网站管理员:2013-10-1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你所说的发生事故前12月平均应得收入高于1976元,需要向仲裁庭提出书面证据,否则不会得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