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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3-11-7]
2013年4月22日下午18:30,在单位,由于进入停车场事宜产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停车管理员抢夺一孕期8个月的孕妇手机,抢手机过程中,由于力量较大,对孕妇造成抻拉后的腹部痛感,事后去医院急诊,有早产迹象,要求休养一个月。单位咨询社保,说不属于工商范围,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全权负责。对方说只承担一周内的,剩下期间的费用不承担。如今都联系不上对方人员。请问这样的案件,我应该怎么办?找不到当事人,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网站管理员:2013-11-7
建议第一,确定是否是工伤。如果是上班时间,在单位,因工作原因去停车场,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请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是社保,直接去工伤认定股。
第二,如果确定不属于工伤,那么请确定停车管理员,是否是单位员工,或者是单位雇请的雇员,如果是的话,也应该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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