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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问: [2014-4-9]
2013年10月购房约定2014年1月交房,房款已付,卖方未交房,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7月交房,协议只写了卖方不能违约,违约后会承担违约金,但未注明这期间买方的责任,现在买方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吗?要求如何赔偿?
网站管理员:2014-4-9
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