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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18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除外。破产取回权,是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从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权利。它仍然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但是由于该权利行使的相对人是管理人,并且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才称为破产取回权。

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所有财产的效力,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但是,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将破产企业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别地一同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他人财产,所以,破产法就规定了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它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二是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三是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取回权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

3、取回权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

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破产财产,由清算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害,清算命得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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