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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23
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现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的,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
代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回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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