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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申请及和解协议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6:24:00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第二,清偿债务的办法;第三,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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