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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3 16:29:00

  破产法被称作经济宪法,是关乎企业“死”与再生的法律。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了不少创新,而许多立法上的创新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落实。市法学会日前召开的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就着重进行了这方面的研讨。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在会上透露,我国今后打算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新破产法则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新的法律赋予律师以新的角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林海在会上表示,我国传统上把律师定位为一种顾问或代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纳入破产管理人范畴,可以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营业。新的角色对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一旦成为破产管理人则担负着公正的责任,这是对律师的挑战。

  新破产法赋予律师新的角色,但是否所有律师都能担当这一角色?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钱晓晨在会上表示,新破产法规定由最高法院确定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办法,但如何让法院在全国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6000多家会计事务所和没有统计数字的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指定管理人,“是很头疼的问题”。钱晓晨说,需要制定一个破产管理人名册,一旦破产案件受理启动之后,法院能够快速高效率地指定管理人。

  这个名册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制定?钱晓晨坦言这几种方法都各有弊病。最高法院制订统一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值得商榷。不同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所辖地区的中介机构数量差别也很大。由此,钱晓晨透露最高法院今后将致力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规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考试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从现实需要来看,这种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钱晓晨说。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通常是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职责多达九项。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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