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律师党建
推荐律师
张凯
执业律师  
遗产继承, 期货交易,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公司清算
电话:13657471727
何玉生
执业律师  
消费权益, 金融证券, 公司犯罪, 公司收购, 企业改制
电话:18773464838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律师党建 >> 债权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5:54:00

  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作为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债务人的组织,如果债权人委员会徇私舞弊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成为橡皮图章的话,就难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要赋予债权人质询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使债权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监督债权人委员会

浏览:2129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