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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应纳入债务危机保护制度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4:51:00

  作为陕西省人大代表名单中惟一的民营上市公司老总,海星科技董事长荣海在提交的《关于在破产法中建立债务危机企业保护(挽救)制度的议案》中,呼吁改革"企业破产实践行政干预色彩强、对陷入临时性债务危机的企业保护极不利"的现况,建议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建立由"破产宣告的标准"、"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和解制度"和"公司重整制度"等组成的债务危机企业保护(挽救)制度。 
 
  访时表示,中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营中,往往存在大量负债,其中少数企业因不堪重"负"濒临破产的边缘。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偿债能力是比较强的,只是暂时性陷入债务危机。因此,对负债经营的企业不能一刀切,认为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而应当结合其他指标综合判断。然而,目前立法却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宣告破产的原因,这样将会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危机的企业,被动地以破产还债的方式了结债权债务。更严重的是,中国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但实践中一个破产和解的案件也没有,这充分说明了光靠破产和解制度,并不能解决债务危机企业的破产问题。

  对此,荣海提出,根据中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精神,首先要通过对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的标准)的界定,使虽然出现债务危机但没有达到破产原因的企业不被宣告破产。

  其次,在立法中规定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使得因为出现债务危机、甚至出现破产原因而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企业,能通过提供担保、和解整顿,或者其他途径,化解债务危机,避免被宣告破产。

  第三,确立我国破产法上的公司重整制度,以恢复企业原状、恢复企业的偿债能力、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等。

  荣海介绍说,美国1999年共有130万破产案件,其中120万属于自然人破产,10万件属于企业破产。在企业破产中,有30%的案件进入重整程序,其中有一半是获得成功的,这对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有相当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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