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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债权的例外?如何界定其范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0:25:00

  破产债权的例外,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法律关于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和范围的一般规定,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外,或是被规定为后于破产债权而接受清偿的特殊债权。

  关于例外破产债权应包括的范围,主要是: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破产宣告前,企业所承受罚款、罚金应视为企业债务,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即使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罚金等,也不会对破产企业产生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将惩罚转嫁于破产债权人。因而,不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其所付利息也应相应计算到破产宣告时为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债权申报费、邮电通讯费、送达通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需要注意,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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