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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09-11-4 10:44:00

  解决有关破产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争议的诉讼程序。各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调查,调查结果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制成债权表,对此有异议者可提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有权提起确认诉讼的包括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人等。在债权调查中,对债权是否存在等通常由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如不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出确认债权之诉,其债权便视为不存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破产程序不受影响。

  在分配时如诉讼尚未终结,则由破产管理人按争议债额将分配提存,如破产债权人胜诉,即可领取提存分配额,如败诉,提存额则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通常规定有期限,逾期即丧失异议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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