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原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黄智聪,在委派从事韶关新三联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29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新三联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2月31日,韶关中院裁定受理。2009年1月5日,新三联破产管理人进驻该公司。在随后召开的清算组工作会议上,黄智聪被指定为现场清算负责人。
2008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租赁公司的破产申请。2009年2月26日,上海方向韶关中院和新三联破产管理人书面申请收回租赁给新三联使用的34000锭棉纺设备。2009年4月24日,上海方书面委托新三联公司破产管理人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同年5月,经黄智聪联系,韶关市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其明确要求评估员李某等人把评估价值调低至300万元左右。李某根据黄智聪的意见,最终把评估价值调低至3789787元。几天后,该评估结果得到了上海方的认可。
黄智聪清楚地知道该批设备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于是动员做废品回收生意的潘某振将该批设备买下来,并表示其会在价格、拍卖、设备售出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又独自带潘某振到现场看设备。潘某振很快答应下来,并表示如果成功拍得这批设备,赚到钱后一定会给黄智聪好处费。
2009年6月16日,上海方委托新三联公司破产管理人对34000锭棉纺设备进行拍卖,同时要求广泛招商、公开拍卖,将租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2009年8月28日,新三联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韶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上海方上述设备合同,拍卖保留价是380万元。黄智聪授意潘某振安排两个人参与竞买。最终潘某振以388万元的价格顺利拍得该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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