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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关联法规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          发布日期:2012-9-5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六条 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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