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党建
推荐律师
执业律师 事务所主任
经济仲裁,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公司法 , 国际贸易
电话:13974798333
执业律师 党支部书记
刑事辩护, 破产管理
电话:13575140555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哪些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11
我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