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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12
    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被申请宣告破产的,毫不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被保证的债权人既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清偿,也可以不参加破产清偿。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告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破产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数额即为债权人享有的可以参加破产清偿的破产债权,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后未受清偿的债权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求偿。目前在我国,保证是无偿的,因此,主张当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保证责任自然解除,但从保证的实质看,保证主要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即当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代偿。在保证人被申请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有选择是否参加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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