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案件后,就以下几方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对已解散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果申请人不是上述三类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以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申请。
申请人是上述三类主体,还要审查:申请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有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代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当申请人为数人时,只要有一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仍为有效的申请,法院不得以部分申请人不适格为由驳回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具体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包括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上述材料有欠缺,法院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3、接受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法院经审查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坚持在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不可裁定驳回申请,而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