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律师党建
推荐律师
张凯
执业律师  
遗产继承, 期货交易,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公司清算
电话:13657471727
何玉生
执业律师  
消费权益, 金融证券, 公司犯罪, 公司收购, 企业改制
电话:18773464838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律师党建 >>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如何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19

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裁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相应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浏览:1544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