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裁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次日起相应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