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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否应当中止?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23

    破产法上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不包括纯属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案件以及破产案件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该中止,其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的受偿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就可能导致对债务人实行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财产实行破产清算和分配。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继续进行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就可能造成该债权人全部受偿,其他债权人不能得到必要的受偿份额,甚至无法受偿。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这里应当注意,破产案件受理仅引起原有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而非终结,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时,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又将恢复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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