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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24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堵塞债务人财产减少的途径。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减少的途径有三种:
一是债务人及其职工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他人(如债权人或他人)哄抢、盗窃破产企业的财产;
二是债务人企业非法处分企业财产,对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
三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继续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管理人有权追回,并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企业破产法》第20条作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6条是禁止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为了保障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够得到平等清偿,就有必要在受理破产案件后,限制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并否认这种清偿的法律效力,从而防止债务人借这种清偿转移或转让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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