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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经营生产活动?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2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因此而禁止破产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理后,债务人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在从事这些生产经营活动时,仍然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经济关系,其中也包括清偿债务。特别是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后,为了使企业能从窘境中解脱,更要加强生产经营。在重整期间,也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某些债权又必须及时清偿。这就引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一概否定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务清偿行为的效力,则使企业无法正常的生产,无望复苏。因此,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对部分债权人进行的清偿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