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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怎样的?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18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大多数国家破产立法都未能作出专门规定,其原因在于,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当然也应随之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是在破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务时起到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终止职务这段期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一是除斥期间的限制方式。如台湾破产法。二是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期间相结合的限制方式,如德国支付不能法第41条规定,破产撤销权应在破产宣告后1年行使,期间的进行准用民法典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同时兼采了除斥期间(1年)和消灭时效期间(30年)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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