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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出资金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18
对破产企业已经实际控制的财产,管理人接管控制相对容易些,对流失在外的财产,管理要实行实际控制必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管理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管理人予以收回。对流失在外的破产财产的追回是清算工作的一大难点,有的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能够追回,有的近期追回困难,有的甚至无法追回。实践中,有的企业申请破产就是因为财产流失在外太多,无力追回才申请破产,所以,管理人收回外流财产的难度很大。

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应当投入而没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资金,管理人应向出资人追回。注册资金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证,然而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在投资后抽回资金,甚至在企业登记时就弄虚作假,根本没有投入应投资金。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和审查破产企业资金账目时,如果发现出资人应投入的资金没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应在查明原因后依法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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