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执业律师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不当竞争, 经济仲裁
电话:13507340185
党员 执业律师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13973417738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破产取回权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23
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一、取回权标的物,必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取回权不以破产宣告前产生为限。
三、取回权基础,应当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即具备了取回权基础:
1、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2、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他物权。
3、特定情形下对取回权标的物享有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