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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昏迷老人存折,须用法律钥匙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5-22

郑州89岁的鲁老爷子昏迷住院,其一张银行存折密码被锁死,为解锁取钱,老爷子的亲属先后跑遍银行、公证处、法院仍无解。

不少人或许会指责银行太不近人情,司法太机械死板,老人取款陷入死胡同,其实,这是对背后隐藏法律问题的不解。

银行拒绝亲属办理存折解锁业务,本质上是保护存款人利益,试想,在存款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银行仅凭证件及书面材料,就办理解锁或其他业务,冒领存款是多么简单易行。从近年来实践看,存款冒领案不在少数。向司法机关求解,司法机关并非拒绝,而是需要根据自身权限和程序设计,要依法而行。存款人昏迷甚至“植物人”而存折丢失或被锁的,鲁老爷子并非第一个,在法律上有解决途径。

当前,面对存款人昏迷问题,共同指向的解决方式是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自己继续履行储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成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严肃的司法活动,认定有严格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程序。虽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法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倘若需要鉴定,可以预见存折解锁尚待时日。这也是对法律程序应有的尊重和耐心。

从拒绝初衷、法律程序看,银行、司法机关都没有错,乃至理直气壮,但这并不能代替各相关单位应有的反思。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类似老人昏迷存折丢失或被锁的事件,可能还会不断涌现,有时可能是老人的“救命钱”,等不得,这就需要银行创新工作,采取上门服务等,谨慎从事,平衡好存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关系;也需要司法机关完善服务方式,开辟裁判绿色通道,让司法更加便民,争取家属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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