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执业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
公司清算, 破产管理, 企业改制
电话:13786418596
执业律师 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经济仲裁, 工商税务
电话:13974787101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法律未覆盖 信访补充救济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7-8
中宣部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辑徐遥在今天的《学习时报》撰文称,在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能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信访法治化的含义是在法治框架内处理信访问题,使信访人的权利得以依法保障。
徐遥认为,信访对于社会纠纷的处理与司法机关不同,它更着重于调解,既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来处理,也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争议性质来妥善解决,还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心理疏导方式来平复和化解不良情绪。
信访是寻求法律解决之前的一种权衡,如果信访通过调解协商能够解决问题,就无需进入法律救济程序多费周折。
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性,信访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
正是在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
因此,信访法治化的含义绝不是简单地把信访制度变成专业化的法律制度,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信访问题,使得信访人的权利得以依法保障,信访事项处理的程序得以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