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窝藏案,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3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杨某杀人后电话联系在河北省黄骅市某工地工作的康某甲,称自己打架了,向康某甲请求帮助。康某甲安排康某乙 开车将杨某接到黄骅市,并让其将一条牛仔裤和500元现金转交给杨某。康某乙接到杨某后,又在黄骅市为杨某购买鞋子并为其安排宾馆住宿。当日中午杨某将其 犯罪行为详细告知康某甲,并提出想购买一辆自行车,康某甲又向杨某提供4000元现金。2013年12月30日,康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 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 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